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本标准是在CJ/T 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具体详见:GB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点击下载
再生水回用详见:再生水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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