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具体详见:GB21904-2008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点击下载
如需详细了解制药行业废水处理工艺,可见:制药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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